连云港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Lianyungang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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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开展 优秀会员、优秀管理人、优秀案例评选的 通 知
2024-12-25
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2024-05-23
连云港平益华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2023-03-28
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重新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
2023-03-28
破产财产处置(VR看房第三期):郁州北路宜投资宜办公好房,最后一次拍卖!
2022-11-04
破产财产处置(VR看房第二期):1483.68平米起拍价582.59万元!
2022-10-29
破产财产处置(VR看房第一期)|交3万保证金即可参与拍卖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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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 | 2023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连云港召开市破产管理人工作推进会
连云港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暨专题培训会在市中院召开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增补的初审公示
《连云港日报》 头版刊发社论 《坚持从胜利走向胜利 ——致敬在全市抗疫斗争中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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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连云港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全称为 Lianyungang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为 LYGA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愿意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维护会员在执业中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执业,督促会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促进连云港市破产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连云港”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海晟新寓A8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会员依法履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实施会员履职规范,指导检查本会会员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组织会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履职纪律的教育;
(四)总结、交流会员工作经验,开展业务研讨;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和履职培训;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调解处理会员在履职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八)制定并实施会员自律及管理办法;
(九)宣传破产管理人工作,出版会员刊物;
(十)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一)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治建设及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二)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营造良好会员履职环境;
(十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入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未来注册地址在连云港辖区入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认可本会章程,均自动具备本会会员的资格,但应办理相应的入会手续。任何落选名册的管理人,只要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均保留会员资格 ;因违反人民法院规定被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由本会秘 书处保管。
本会会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会员享有查阅会 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愿意遵守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有明确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相关资质和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第一届由协会发起人筹备组)审议通过,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依法履职保障权,担任连云港市辖区内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时,有权申请专项援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参加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资源和设施等服务;
(六)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意见;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退会自由;
(九)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加强会员间的合作,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
(五)担任连云港市辖区内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时,应认真完成法院指定担任的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管理人援助义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其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仍应当履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制定、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本会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及执业规范;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情况特殊的,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者由理事会作出书面决议由会员大会进行书面表决。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所在单位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热心协会工作,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行业处分;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用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三)制定行业管理规则、会员管理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十四) 审议内设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五)讨论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与惩戒;
(十六)提议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十七)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期满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委托本会副会长开展工作、签批财务、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17日连云港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